2010年法释第三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此次解释相较于第一次解释,特别列举了“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以及“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划分标准。
司法解释增加了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这个的出台,我觉得效果比那个半死不活的绿坝要好上N倍。从刑法的角度直接规定犯罪和罪名对于打击淫秽品传播的行为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此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者,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者的责任。两高终于意识到了只有斩断色情网站的利益链才能有效果。算是司法解释的一大进步:)
此次还有个新鲜的东西出来,就是规定了单位犯罪。见解释二第十条。
有朋友不知道两高是啥,这里说一下。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也许有点盼头了。